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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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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七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2007]6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OO六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OO七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6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775.07元;

  2006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641.13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6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7352.64元;

  2006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2700.66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8291.52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5.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6月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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