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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河南省交通事故以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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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度河南省交通事故以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根据《2007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8年或2008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 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河南省法院在审理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中的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477.05元 /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7826.72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851.60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676.41元/年;

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21000元/年。

住院伙食补助费 河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二○○七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810.26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6685.18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261.03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229.28元/年。 五、职工平均工资为16981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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