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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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赔偿】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被告人保证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如赔偿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保证人与交通肇事的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除了以上“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他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关于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刑事被告人是当然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应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与刑事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侵害行为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以及自诉人没有提起自诉的与刑事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侵害行为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是关于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作为赔偿责任人的问题。继承人如果继承了财产,则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继承人如果放弃了对财产的继承,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被告人参加诉讼,如死亡罪犯或死亡的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可以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由人民法院将其财产提存,直接用于清偿债务,不足清偿的不再赔付。
三是关于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这种情形中,应注意不能将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负有赔偿责任绝对化,对于符合“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未成年但已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刑事被告人,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已不存在,故对该部分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因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其监护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其亲属自愿赔偿的应当允许。其次,不能将监护人负有赔偿责任一律理解为承担全部的赔偿费用。对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对有财产的未成年刑事被告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如其财产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其监护人无须再支付赔偿费用,只有在其本人无财产可供赔偿的情况下,其监护人才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另外,单位作为监护人的,如果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无财产可供赔偿,单位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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