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车肇事伤人起纷争 交强险理赔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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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驾驶员张波在弄内倒车,不慎将11岁的吴欣及杨某等4人撞倒在地,公安交警认定驾驶员张波负全责。但事发后仅吴欣提出起诉,审理中保险公司认为张波事故伤及4人,只愿承担交强险核定金额的四分之一。那么,吴欣究竟该获多少交强险理赔呢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吴欣人民币5.8万元;张波赔偿吴欣人民币10.02万余元。
2007年6月7日,张波在住家的弄内驾驶小客车车辆倒车时,车速较快不慎将吴欣撞伤,同时造成案外人杨某等3人也倒地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张波承担事故全责,吴欣不负本起事故责任。事发后,吴欣被送往医院诊治,出院诊断为车祸外伤,浑身从上到下多处骨折,特别是顶部颅骨外板局部股折凹陷。之后,吴欣又分别前往本市多家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计支付医疗费3.1万余元,其中绝大部分由张波予以垫付。
2009年5月下旬,针对吴欣伤情的医学鉴定结论为损伤已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伤后可酌情予以休息5个月,营养3个月、护理2个月。吴欣家人为此支付鉴定费1600元。
2010年4月,吴欣起诉到法院称被张波撞伤后,双方曾就支付赔偿费用协商未果,请求法院判令张波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律师费计18.4万余元的各类赔偿费用。
法庭上,张波对交通事故以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法律的范围内赔偿吴欣的损失。但认定应扣除与伤情无关的费用,认为出院后再到多家医院诊疗没有必要,还对吴欣的残疾赔偿金认为计算过高,特别是精神抚慰金和律师费偏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被列为案件第三人的保险公司送来了书面意见,认为吴欣在其他医院的医疗费不予认定,所提的赔偿项目的金额过高,还称张波在该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赔偿限额仅为6万元,声称本事故还有另外3名伤者,表示在四分之一的交强险限额内向吴欣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就吴欣与张波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张波的行为存在过错,直接导致了吴欣的身体伤害。因本起赔偿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吴欣直接赔偿。超出保险理赔限额的,应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吴欣合理损失应在保险公司交强险内优先赔偿,超出保险理赔部分有张波承担。然保险公司认为本起交通事故还有3名伤者,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保留相应的份额。法院以为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以后是否行使诉权并不确定,为他们保留交强险赔偿份额不利于参加诉讼的吴欣权利得到及时的救济,也不能使得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保险功能。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内赔偿吴欣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计5.8万元,其余超出费用全部由张波承担赔偿,遂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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