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保险中“第三者”与“本车人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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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之前,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保险常常被简称为“三责险”。随着《条例》的颁布,出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久前介绍了“交强险负责对哪些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赔偿”,今天补充阐述一下“第三者”与“本车人员”的区分。
“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以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保险车辆本车上的乘客不属于本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第三者责任险的立法本意来看,主要是保护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因驾驶员可以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管驾驶员在车内还是车外,均不属于第三者。
由于“本车人员”与“第三者”身份,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此,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应从受害者受到伤害时确定,而不是从危险发生时确定。例如机动车内的“本车人员”因交通事故,从车内上被甩到车外,因其与该车的关系性质发生了变化,故其由车内的“本车人员”转化为了车外的“第三人”。其被甩出车外后身体受到机动车损害的,因其身份已经转化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故其应得到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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