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赔偿财产保全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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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财产保全有必要
朱军律师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事故车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预付款”和“不交预付款可扣留肇事车辆”等传统做法,对那些无经济赔偿能力或有经济赔偿能力而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交警强制手段不足。人民法院有强制手段却往往因开庭前传唤难、调解过程中问话难、判决后执行难等问题,不能及时快速结案,导致一些无法调解的案件审结往往需要半年左右时间,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为维权不得不陷入马拉松式损害赔偿纠纷,流血又流泪。
但是,如果当事人及时在诉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结果往往会完全不一样。
例如,在去年4月5日,南京阳光快车工贸有限公司雇员万某某驾驶一辆“神野”大货车在大田县境内,与林某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相撞,造成小轿车上两位乘客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认定大货车驾驶员万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万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闻知噩耗,受害者的家人顿时陷入失去家中“顶梁柱”的痛苦之中。南京阳光快车工贸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车主及万某某的雇主,在事故发生后,未主动与受害人协商赔偿事宜,而是以交警扣押车辆有一定时限为由,向交警部门要求提走肇事车辆,欲采取“车走人走”的手段逃避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在依当事人的申请对肇事车辆及时予以诉讼保全。接到扣押肇事车辆的民事裁定书后,知道无法逃避赔偿责任,南京阳光快车工贸有限公司通过电话与法庭联系,表示愿意与受害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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