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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伤残误工时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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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08年。肇事车俩的车主为武汉某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的员工即本案的肇事司机,在驾驶该事故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受害者向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网交通事故栏目组的代理意见,认为肇事司机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外所造成的损失,由肇事司机的用人单位暨车主武汉某运输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该事故车辆已交纳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项目中,因受害者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实其三年以来的平均收入状况,受害者的误工费标准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予以计算;因法医鉴定结论显示受害者的伤势不构成伤残,误工时间按法医鉴定结论所确定的误工时间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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