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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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交强险条例第十一条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即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下面由作者详细解释。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一条【交强险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详解】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践中,保险人不可能对每一保险标的进行详尽的实地调查,也不可能一一了解保险标的有关的所有情况,因此,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与投保风险有关的重要事项,以便其决定是否属可以保险的车辆以及收取多少保费。
如实告知义务通常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告知与保险相关的全部重要事项;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后,当发生与保险标的、承保危险等相关的变更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告知变更的重要事项;在定期保单续保之前,发生与续保相关的重要事项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予以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义务通常有无限告知义务和询问告知义务之分。根据、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这一规定以列举的方式对重要事项作了比较明确的界定,其列举的事项均属于与保险标的、保险风险、保险费率的厘定密切相关的事项。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其“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中规定的重要事项包括:汽车种类、使用性质、汽车号牌号码、引擎号码或车身号码。
本条第2款中“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意味着本条规定的重要事项除前述具体列举的事项外,还包括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这一规定主要包括这样几层含义:在该条第2款具体列举的事项之外,保监会可以规定其他事项作为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其他重要事项只能由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无权规定;保监会对于其他重要事项的确定必须以规定的形式作出,而不得任意要求。
这一规定的出发点主要是维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其既对保险公司的行为实施了限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保险监管机关的行为进行了限制,督促其严格依法行政。
由于投保人是否对重要事项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因此,投保人应当如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都至关重要。因此,本条对于如实告知义务的明确规定,对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于保障整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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