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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行政裁判方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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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渠川”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严格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才能判决予以维持。对于涉及国家政策的案件,尽管国家目前尚无......本文有137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严格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才能判决予以维持。对于涉及国家政策的案件,尽管国家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该项政策规定,亦应予以维持。对于次要证据不足,存在程序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能适用维持判决。

慎用撤销并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并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的理论基础在于审判权不能代替行政权。因此,既便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也只能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代替行政机关直接做出新的处理决定。该判决形式维护了行政权和审判权之间的界限,但是,也因此产生了新的问题,即,行政机关利用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规避司法判决,使得同一行政争议反复重做,反复诉讼,形成所谓“官了民不了”案件。因此,必须慎用该判决形式。为杜绝此类情况发生,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不得不判决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在判决中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严格限定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给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确定明确的方向;其次,在依法能够直接做出变更判决或者彻底解决争议的其他判决形式时,不采用撤销重做判决形式,例如,对于复议机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复议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人民法院应当在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同时,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拒不履行颁发许可证法定职责的案件,如果查明原告符合颁证条件的,可以直接判决行政机关限期颁发许可证。

适当扩大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变更判决仅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案件。依照设立变更判决的基本原理,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量上的误差,人民法院因改变认定事实或者纠正计算错误而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通常可以不认为是审判权侵犯了行政权。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除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案件享有变更判决权外,对行政赔偿案件和传统上原本就属于司法权范畴的行政裁决案件,以及仅仅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或者纠正计算错误的案件,也可以做出变更判决。

适度放宽履行判决的适用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履行判决适用于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也应当可以适用履行判决。此外,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拒绝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行政合同义务以及事先承诺的,人民法院同样可以适用履行判决,判决被告限期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事先承诺义务。

引入诉前禁令和中间判决制度。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或者继续状态的,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停止违法行为,将会给国家或者个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的,经被告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向原告发出禁止令,要求原告停止违法行为。

原告起诉有数个诉讼请求时,如果数个诉讼请求之间有先后层次之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基础性诉讼请求先行做出判决,中止其他诉讼请求的审理,待基础性诉讼请求终审判决结果生效后,再回复其他诉讼请求的审理。

加强行政判决的执行力度。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规避履行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强制执行。对一审法院执行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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