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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最高法统一醉酒驾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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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辛超”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中广网北京9月9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时24分报道,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两起醉酒驾车案件做出终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本文有218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中广网北京9月9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时24分报道,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两起醉酒驾车案件做出终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黎景全和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法院同时还发布了今后审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统一标准。

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条文的表述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黎景全、孙伟铭案改判适当

今年1至8月,全国因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最高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能否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并教育潜在的违规驾驶人员中国之声记者孙莹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

记者:广东高院和四川高院二审改判了黎景全和孙伟铭无期徒刑,那么他们两个人能被改判的主要条件是什么呢

高贵君:按照我们的法律规定,死刑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该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3个方面来进行综合评判。

被告人黎景全和孙伟铭严重醉酒驾车后继续冲撞造成多人伤亡,这个情节是很恶劣的,后果也很严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是很大的,应该依法惩处;从主观方面看,这两个人都是明知醉酒驾车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他们是放任这个结果的发生,但是主观上他们既不希望也不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刑法上规定这种情况属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是有一定区别的,这种情况下的处罚也应该与直接的故意犯罪相区别。

另一个原因是两个人那个时候都处于严重的醉酒状态,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都是有所减弱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两个人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也不是很大。另外案发后这两个人都能认罪悔罪态度都比较好。他们的家属也都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被害方对这两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有所谅解的。他们的认罪、悔罪、赔偿被告方这些行为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他们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因此广东高院和四川高院二审都没有判处这两个人死刑。都是判了无期徒刑。这个适用法律是适当的。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于晓媚

积极赔偿有利于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但不是“花钱买命或者花钱买刑期”

记者:您刚才也介绍了两个人能够改判的主要条件之一是能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可不可以这样理解,老百姓也有这样一个疑问,是不是我积极赔偿了,可以花钱买命或者花钱买刑期

高贵君:这不可以这样理解。对于犯罪分子是否适用于死刑要取决于犯罪分子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而不在于他是否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果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他即使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还是要判处死刑的。

记者:在很多交通肇事案中,司法机关在处理的过程当中也是积极鼓励肇事方积极对被害方进行赔偿,这种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中,积极的进行赔偿是不是也有利于产生很好的社会效果

高贵君:应该是这样说的。如果被告方能够积极地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那么他们后来的行为对他之前的犯罪行为,对他所破坏的社会关系,能够给予适当的修复,也减轻了他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在适用刑法的时候是可以酌情考虑的。我们也希望交通肇事后能积极的赔偿被害方的损失。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于晓媚

最高法统一醉酒驾车法律适用会对酒后驾车起到警示作用

记者:此次最高法统一醉酒驾车法律适用,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高贵君:我们主要是考虑对于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实践当中的裁判标准不统一,各地定罪量刑都有一定差异。为了统一裁判标准,最高法院公布了这两个案例,使大家以后在实践当中能够有统一的裁判标准。行为人醉酒驾车之后又连续冲撞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这样的行为原则上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对于那些只是醉酒驾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说造成了一定后果但后果不是特别严重的就可以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或者由有关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记者:那也就是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要醉酒驾车就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高贵君:前提就是醉酒驾车又连续冲撞。

记者: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高贵君:这主要是考虑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加以区别,因为二者的区别就是主观上是不是出于主观的放任。对于可能造成危害后果主观上是放任的,那么就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这就定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主观上不是放任状态,而是过失状态,那么还应该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被告人如果仅仅是醉酒之后驾车,肇事之后马上就停止了,没有继续进行冲撞,那么应在主观上判定是属于过失状态。

记者:刑法上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最高是可以判死刑的,而交通肇事最高刑是7年,这次最高法对判断标准、法律适用进行了统一,您觉得是否可以有效的遏制醉酒驾车

高贵君:对于这种酒后驾车又连续冲撞的行为规定了比较重的罪,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又施用了较重的刑罚。应该对于酒后驾车行为会起到警示作用。驾驶人员在驾车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提高对酒后驾车危害性的认识。杜绝酒后驾车,真正做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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