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者被判倒赔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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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小薛被公交车撞死,法院刑事庭判公交司机肇事罪成立,判公交公司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8万多元。公交公司认为,行人小薛承担30%的次要责任,再次到民事庭起诉死者父母以及祖母。法院冻结原先刑庭判决赔付给死者家属的8万元,随后判决死者亲属赔偿因小薛的责任导致公交公司损失的12万多元。
亲人死了,反要倒赔数万元,家属认为,他们获偿的8万元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不是死者的遗产,法院的判决有误,遂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案件回放刹车不及时客车撞死两人
2004年4月,公交司机阿东驾驶大客车沿天河区广汕公路由东向西行驶,适遇行人小薛由北往南横穿车行道,由于阿东超速行驶未能及时刹车,大客车撞倒小薛后向左越过中心双实线驶入对面车道,迎头撞上一辆中巴车,小薛和中巴车内乘客黄某当场死亡,另有25名乘客受伤,车辆损害严重。经交通警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公交车司机承担70%的主要责任,行人小薛承担30%的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家属要倒赔公交公司4万
天河区法院一民庭法官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死者小薛应当承担30%的次要责任,那么就应该承担车辆修理费、拖车费、保管费、验车费71542元中的30%,以及承担赔偿大客车上受伤人员的人身损失16万元中的30%等其他费用,合计为12万多元。死者家属作为小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死者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赔偿数额已经超过了原刑事庭判决赔付给死者家属的8万元,于是法院冻结了这笔赔付金。并要求死者家属再付4万多元以及承担诉讼费用。
死者家属8万死亡补偿费不是遗产
死者家属认为,某区法院的判决有误。死者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其亲属不需要对其生前的行为包括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死者亲属也不是法律上的监护责任承担者,因此,死者生前的行为应以死者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冻结的补偿金8万元,是作为死者亲属应得的死亡补偿费,是对死者家属的物质补偿,该财产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也不是死者的遗产,公交公司起诉要求此费用予以抵扣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也没有查明死者是否有遗产,家属是否继承了遗产的情况下就直接扣除赔偿金的做法有违法律的公正。
专家说法不调查判决有损司法权威
对于此案出现的情况,华南农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王权典认为:原审法院的做法从实体上和程序上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因为法院冻结的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死者亲属依法经法院刑事庭生效判决确定应得的死亡补偿费以及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
在法律上未弄清该赔偿金的性质;另外,死者事实上没有任何遗产,法院没有去调查家属是否继承了遗产,公交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死者有遗产,这种做法有损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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