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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致工伤赔偿范围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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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工伤】道路交通事故致工伤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致工伤的案件,由于受害职员诉讼选择的不同和审判人员理解上的差异,处理结果往往有很大差别。如受害职员起诉肇事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赔偿标准没有争议。如起诉用工方,其结果则可能大相径庭:有的适用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也有的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赔偿标准,还有的以没有工伤鉴定或以雇工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法规等理由采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工伤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虽然大同小异,但由于计算依据的不同,赔偿数额有巨大反差。更为重要的是,定性的混乱所产生的裁判结果的不统一,导致了司法行为的随意性,影响了审判的权威性,降低了人民法院在社会公众中的威信,这种损失比个案的不公正还要大得多。因此,给这类案件定性意义重大。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致工伤纠纷,无论原告以何种方式起诉,都改变不了直接致害行为是交通肇事的性质,都应当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赔偿标准。

首先,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处理肯定有问题:不论工伤还是道路交通事故,都有特别法专门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或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其次,适用工伤事故的处理标准同样有问题:工伤保险针对的是劳动过程中的伤害,用工方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根据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原则,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时,应由有过错的侵权人最终承担责任。即使要求无过错责任人先承担责任,也是优先保护被侵权人的权宜之计。而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一方赔偿了被侵权人之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道路交通事故致工伤纠纷中,存在肇事者侵犯受害职员人身、财产权和用工方侵犯其劳动保护权的两种侵权行为,但受害职员被侵害的权利客体最终都表现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加害行为也只有一次,受害职员只能获得一次赔偿。

如果允许受害职员分别获得肇事者和用工方的赔偿,实际上就等于赋予了受害职员通过遭受损害获取收益的权利,这显然违背了民事责任补救权利损害的立法本意,也有悖于损益相抵和公平等法律原则。根据损益相抵原则,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因同一原因事实而获得利益的,应当将所获得的利益从所受损害赔偿中予以扣除。反映到道路交通事故致工伤纠纷中,就是不能允许受害职员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害获得两次赔偿的利益。从公平原则考虑,用工方给予受害职员工伤赔偿后,也应取得对直接致害人即肇事者追偿的权利。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侵权行为法编第二百零八条就对此给予了充分关注,该条规定:“对他人所致损害承担了赔偿责任的人,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道路交通事故致工伤纠纷中虽然存有肇事者和用工方的两种侵权行为,但真正的致害行为实际上只有一个,就是肇事者侵犯受害职员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换言之,受害职员只是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了损害。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致工伤案件,应当并且只能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除此之外,用工方还应当给予受害职员或其所供养直系亲属伤残津贴或抚恤金,并且用工方支付了这些费用后无权向肇事者追偿,其原因是伤残津贴和抚恤金是用工方给相关人员的照顾,而不是对受害职员遭受损害的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致工伤的人身损害赔偿,以金钱赔偿为原则,即以给付金钱的方式来填补受害职员合法权益所遭受的损害,使其法益回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道路交通事故致工伤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职员所遭受的损害既有财产损害也有非财产损害。其财产损失既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也包括间接财产损失。直接财产损失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间接财产损失包括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非财产损害则是针对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和给予死亡者近亲属的死亡补偿费等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上述损害,不论肇事者或用工方是否承担了刑事、行政责任,都应当全面赔偿。对间接损失、精神损害以及直接财产损失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和住宿费等需要按一定标准计算的,都应当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以事故发生地的经济状况为依据。

必须明确的是,全面赔偿并不等于全额赔偿,受害职员最终所能获得的赔偿数额除了与自身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相关以外,还应当考虑损害后果与受害职员事故发生前的健康状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其他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就是日本法医学家渡边富雄教授等人在1980年提出的“事故寄与度”理论。“事故寄与度”的概念引入中国后,被我国法医学界称为“损伤参与度”,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又将其不准确地表述为“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很显然,损害后果并非仅受原有疾病状况的影响,被侵权人在损害行为发生前的肉体、精神健康状况甚至特异体质、身体免疫机能的异常都会影响到损害后果的大小;而损害发生之后,被侵权人是否受到医疗事故或其他侵权行为的再次侵害以及是否遭遇意外事故也会影响到损害后果。一言以蔽之,只要有上文提及的因素参与,扩大了损害后果的,受害职员或其近亲属在道路交通事故致工伤案件中所应获得的损害赔偿就必须重新审视。综上所述,受害职员所能最终获得的赔偿只能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至于用工方支付给受害职员或其家属的伤残津贴、抚恤金只是依法给予的照顾,而不是对其所受损害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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