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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安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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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安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关于传发2009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2008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09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

2009年安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990.4元

2、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524元

3、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202.5元

4、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284.1元

5、2008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6363元

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伤亡当事人具体情况确定.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2009年3月9日

附:安徽2008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1473.6元。

2、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8531.9元。

3、农民人均纯收入3556.3元。

4、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2754元。

5、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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