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连环肇事案中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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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在交通事故连环肇事案中责任的认定
在交通事故连环肇事案中,数侵权人的肇事行为属共同侵权行为还是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
有观点认为,连环肇事行为人虽无共同故意及过失,但数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各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连环肇事案中,各肇事方的侵权行为应认定为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由肇事方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理由是:1、对连环肇事侵权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如何判断数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直接结合的判断标准是数侵权行为时间上的同一性;侵权行为相互结合而为损害结果发生的惟一原因;损害结果不可分割且为同一损害结果。间接结合的判断标准是数侵权行为作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具有同时性,一般是相继连续、各自独立,但又互有关联;数侵权行为分别构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各行为人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且行为人主观上非属故意侵权或故意犯罪;损害结果同一。
2、在连环肇事案中,数机动车肇事行为分别实施、相继而起,但又各自独立、互为关联,不具有同时性,且各行为人没有致受害人损害的共同意思联络,仅在结果上致同一损害。故损害结果系数机动车肇事行为的偶然结合,而非各侵权行为直接或必然所致,应定性为数车肇事行为间接结合致损害后果,属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各侵权人应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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