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道行车应观望 造成损害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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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在借道行车前,没有停车或减速观望,所借道路内车辆行驶的情况,造成自己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刘某等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近日,霍山县法院审结了陈某亲属诉讼的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1年1月21日11时6分,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318线58km+80m处,由路北横穿道路往东行驶时,与刘某驾驶的由西向东直行的二轮摩托车,两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刘某、金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霍山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陈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刘某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金某无责任。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成。陈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2572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违反我国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借道行车前,没有停车或减速观望,所借道路内车辆行驶的情况,没有让本道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对本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未注意观察路面车辆行驶情况,是造成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对本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金某无违法行为,无责任。霍山县法院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刘某和相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亲属损失182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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