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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胎死腹中 准妈妈状告肇事司机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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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准妈妈”腹中胎儿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肇事司机张某赔偿“准妈妈”李某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费用2.3万余元,并按70%支付胎儿在医院的保管费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2007年2月18日,李某乘坐由其爱人高某驾驶的摩托车行驶至卫辉市东街1号楼转弯处时,被司机张某驾驶的轿车撞翻,造成李某受伤。张某及时将李某送至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彩超检查显示胎儿正常。2月20日,李某感觉胎儿异常,遂再次到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彩超检查结果为死胎。李某遂立即到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查仍为死胎,并于2007年2月22日在穿颅手术下将胎儿引出,于同年2月26日出院,医疗费被告己支付。

  本次事故经交警大队处理,确认轿车司机张某应负事故的主要任,李某的爱人高某付次要责任。李某因此次事故受伤,后来胎儿死亡住院引产,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李某在诉至法院后申请对胎儿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诱因关系,为此李某要求张某赔偿住院相关费用4858元;胎儿保管费自同年2月22日计算,每天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高某的摩托车鉴定、修理费2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结论,张某应对李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李某要求张某赔偿住院相关费用4858元,如营养费及产假误工费等,因均符合事实常理,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胎儿保管费自同年2月22日计算,每天42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亦予以支持;因张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对以上赔偿承担70%为宜;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请求予以支持;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其爱人高某的摩托车鉴定及修理费的请求,因李某不能举出其是该车的所有人,对其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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