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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多少时间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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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小利”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三,对需要进行......本文有132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三,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案因要对车速车况鉴定,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况,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原因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之一,它贯穿整个交通事故处理的全过程,因是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依法定程序作出,因此其重要性、公信力较一般证据证明效力要高。但在一些交通事故处理的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错综复杂,事故认定迟迟不出。

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通常有如下几种:一是事故重大复杂,需要反复做检验、鉴定、询问、调查等;二是事故认定办案交警已经作出,但秘丽不宣,其目的是责任认定一旦宣布,将不利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垫赔,推迟事故认定的宣布有利于稳定受害人家属情绪,缓解社会矛盾;三是有些交警怕一宣布案子就飞了,因为按新交法调解必须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交警调解不是事故赔偿的必经程序,某些办案人员依旧法习惯先主持赔偿调解后认定责任;四是有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力不足,压案现象严重,忙不过来;五是有些案件办案交警争议较大,向上级事故处理部门或法制部门请示备案需要一个过程。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事故认定迟迟不出但送达到当事人时认定日期确是在法定的时限内,这说明交警有时要么迟延宣布,要么倒签日期。

不管怎样,关于事故认定的期间是部委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必须依法定期间作出,那些先调解后认定、迟延宣布事故认定的做法都构成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可能会导致实体错误,也就是事故认定的错误。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证据要求:

对事故认定迟迟不作出情况,交通事故当事人可持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到办案交警处查询,也可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信访部门反映。

法律文书: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迟延不出一事的函》

案件预测:

就事故认定期限问题,应多与事故处理交警联系并书面质询。因事故认定是法规强制性规定,如果办案交警无故拖延,也可以向其上级事故处理部门、信访部门、法制部门、公安督察部门反映,以使纠纷尽快得到解决。

深度解答:

不管事故认定书何时做出,对事故的受害人来讲最重要的是在事故处理阶段一定要把司机身份、车主、行驶证、保险公司名称、保险证弓等基本信息搞清楚,这些情况对后期调解、诉讼、财产保全等非常重要。在交通事故纠纷诉讼中经 常遇到告错了人,找不到财产,不知保险公司是哪家等问题。因为车辆在我国属于准 不动产,产权转移要到公安部门车管所办理过户,而现在车辆过户秩序比较混乱,连续 买卖不过户,出了事故后事故受害人找不到真正的车主的事时有发生,于是这些交通事故的侵权之债成了无头债。

本案对您来讲,也同样需要把受害人自然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户籍、被抚养人情况等搞清楚,这些信息在赔偿程序中也都是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供的。

最后要说的是您的咨询很及时,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律师适时介入有时会促进事故的依法快速处理。很多交通事故当事人都认为事故认定作出调解不成到法院打官司才需要律师,其实不然。律师除了在调查、处罚阶段介入外,还可以作为交通事故当事 人的代理人介人交通事故认定中,进行取证,到交管部门查案卷和看现场图片,对事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请交通事故鉴定部门进行技术检验、鉴定等。律师早介入不但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而且可以帮助当事人寻找、固定证据,也有利于使交通事故得到公正、公开、透明的处理,提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对交管部门的处理全程也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有利于交管部门处理事故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2007年lo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进行了修改,“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该配合,如实出证”。此修改为律师承办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提供了更为广泛的执业权利。

但针对公安机关办案交警而言,律师的调查权毕竟是有限的。还是回到以人为本的执法、司法理念上来吧,公正与效率是司法的重要价值,也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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