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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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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赔偿】肇事后逃逸

逃逸。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是《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之一。从刑法理论上可以分为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根据有关部门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且符合交通肇事罪定罪标准的情形下,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行为人客观上须有交通肇事的行为,这是逃逸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实施了逃跑行为,即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而隐匿。行为人逃跑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也是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要件。因此,行为人首先须明知自己的违章行为已经导致重大事故,其次是为逃避对事故的法律责任而逃跑。

根据司法解释,在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形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属于定罪情节,即有此逃逸情节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反之则不构成。故此种情形只能适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幅度,而不能因为“逃逸”适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重幅度。 2000年司法解释相对于87年司法解释而言,增加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有论者认为此种规定有太多的功利色彩,致使罪责刑不相适应。

其认为其量刑相对于类似的过失犯罪而言,量刑偏重,笔者认为逃逸致人死亡相比于基本犯罪中的犯罪构成而言,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加重,造成受害者的死亡,但又不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又使其不能简单的等同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所以笔者认为,法定刑上的梯度还是有利于打击犯罪的,最起码在禁止模仿上体现其特殊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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