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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第九条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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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款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至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与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3、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显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除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以外,保险公司都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也即即使在被保险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也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免责情况。从这两条的规定来看,交强险条例也只规定在无证驾车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抢救费用有权向受害人追偿,却没有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损失的,保险人是否应予以赔偿。但从交强险保护受害人的公益性质来看,对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损失的,也应当予以赔偿。

  从上述分析来看,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但上述规定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目的不是管理和惩罚违反规定的行为或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而仅仅是确认保险公司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负的责任。因此,违反上述规定,并不当然导致交强险条款第九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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