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天津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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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天津市交管局制定的今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敲定实施,今年1月1日后发生尚未结案的交通事故适用以下赔偿标准。
据了解,2010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为2143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为1480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年为10675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每年为4926元;职工平均工资每年为42983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为50元。
今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农林牧渔业32719元;
采掘业61139元;
制造业35125元;
电力、水生产供应业 73575元;
建筑业46302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1708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9943元;
批发和零售业33063元;
住宿和餐饮业26019元;
金融业101526元;
房地产业41435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6378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71634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0007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1432元;
教育58764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51051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1470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623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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