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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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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08年11月9日,刘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严重伤害,先后经过两次手术治疗病情趋于稳定。2009年11月5日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索赔,直至2010年3月11日伤残鉴定结论才最终认定刘女士因本次事故达到九级伤残。刘女士出生于1948年11月3日,发生事故时不足六十周岁,但伤残鉴定结论做出时,刘女士已超过六十周岁。本案中刘女士的伤残赔偿金应该按多少年计算残疾赔偿金按哪一年经济指标计算

  分析:

  目前残疾赔偿金计算的依据是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即“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依照此解释的条文分析,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前提是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赔偿的时间自定残之日起计算若干年。因此本案中,刘女士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伤残鉴定结论出具之时刘女士的实际年龄计算,即2010年3月11日这天,刘女士的实际年龄为61岁,残疾赔偿金应当计算19年。

  同时,从残疾赔偿金这一赔偿项目设立的初衷考虑,残疾赔偿金的补偿对象是受害人因残疾导致劳动能力下降可能引起的收入损失。而受害人伤残鉴定结论做出以前,受害人因本次事故导致的收入损失表现为误工费,可以通过误工费的主张进行弥补,而前述司法解释对于误工费的计算办法规定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样一个受害人一旦因事故致残,其前后的收入损失,通过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的无缝衔接,能够得到全面的补偿。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若干年。此规定中的“上一年度”应该是案件审理时的上一年度,只要案件辩论没有终结、案件裁判结论尚未出具,就应当属于诉讼期间,就应以当时已经公布的上一年度经济指标计算。此时,还需要考虑客观实际,即统计部门通常在每年度二、三月份公布上一年度的各项经济数据,如果依照审限该案件恰好在上述新经济指标出台以前应当出具判决,可能会存在实际使用了两年以前的经济指标。总之,应当同时考虑经济指标公布周期与案件审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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