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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日起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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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日起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实行“互碰自赔”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可就近查勘,各找各的保险公司定损

从2月1日起,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根据保监会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并下发了《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下月起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实行“互碰自赔”必须满足四个条件:有交强险两车或多车互碰;事故只导致各方不超过2000元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事故各方自行协商或交通警察裁定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

事故各方可分别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承保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本方车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在异地出险,也适用“互碰自赔”方式。但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单方事故、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事故,以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范围的,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都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实行‘互碰自赔’可就近查勘,各找各的保险公司定损,不再往返各方保险公司,不再看对方和他人脸色。”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人士解释,此前,保监会已经推出了交强险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重大人伤事故提前结案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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