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妹搭堂兄车受伤,虽是亲戚照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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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阳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车辆驾驶人薛某承担原告善意同乘人吴某50%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6983.91元。
2010年2月5日,薛某借用刘某的秦川福莱尔微型轿车去大同,吴某知道后要求搭乘,因为吴某为薛某的堂妹,薛某不好拒绝,同意同乘。车辆驶入大同县S339线北侧道路时,为避让另一车撞上路旁大树,造成驾驶员薛某与吴某同时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大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薛某对该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花去医疗费5.4万余元,在与堂兄薛某协商赔偿因分歧太大未能成功后,以薛某驾车时所持驾驶证为过期证件,在此次事故中属无证驾驶,而车辆所有人刘某在出借自己车辆时,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二人在本次事故中有共同过错为由,将薛某和刘某共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154027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薛某的驾驶证已审验到2010年7月16日,系有证驾驶,故认定刘某尽到了审查义务,无过错。同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薛某作出同意原告吴某同乘的承诺,就有义务承担保障在运输过程中对吴某的人身安全,且善意同乘者吴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故被告薛某应承担对吴某的损害赔偿责任。但综合考虑本次事故中,双方同时受伤,且原告吴某乘坐被告薛某车辆系无偿同乘且二人系亲属关系,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比例为宜。法院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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