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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院疏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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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院疏忽的问题

我于2009年4月份出了交通事故,判定对方全责,送到市某医院治疗,但由于当时医院疏忽没有查出脊椎的伤,等我们发现后已经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今年元月底,我的病假结束,申请做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脊椎6节粉碎性骨为8级伤残,我们要求对方要赔偿脊椎今后的手术费用5万元,请问对方是否应该赔偿今后要发生的手术费用5万元

律师解答:

应当承担,可以通过诉讼一并要求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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