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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今后的立法中是否需要考虑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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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应是不需要。

理由如下:1、根据我国《宪法》,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但人民不可能把所有权利都授权国家机关,属于人民一部分权利是绝对保留的部分。正因为人民对行政机关的授权是有保留的,所以行政机关的职权也是有限,人民对授权行政机关的权力不包括干涉私人领域的权力。而《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很明确的规定请求赔偿权应为车祸身亡的未知名者的近亲属及其生前抚养人所有,如果公告可以视为其知道损害事实已发生的话,那其怠于履行权利,也是其对其民事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受法律所允许,应依法受保护,行政机关无权横加干涉。

2、此类问题并非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而应是基于人身损害而引起的侵权之债的索赔,是比较典型的私法问题,应属民法调整之范围。《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对其作了相应规定,根据法律优先原则来看,已经有法律阻却了行政机关的介入,行政机关不得介入此私人领域。

3、行政机关的资源和能力也是有限的,应将其行动控制在其能力范围之内,如将职责拓展到此私法领域,可能会出现机构庞大、效率低下等弊端,不符合效率原则,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行政立法指导思想更是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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