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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身份证购买机动车时赔偿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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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用他人身份证购买机动车时赔偿责任主体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机动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作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名义所有权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首先,尽管将身份证借给他人购买机动车之人会因其行为违法而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他毕竟完全不就机动车的运行享有支配权,也不获得运行所生利益,不能将其认定为机动车的保有人。只有实际对该车进行运行支配并获得运行利益的人,才应作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而不能将出借身份证的人也作为连带责任的主体。

  其次,连带责任的成立或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而不能由法院随意确立。从我国现行法来看,也没有将出借身份证之人与实际造成机动车损害事故之人列为连带责任的规定,这种滥科连带责任的情形明显违背了自己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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