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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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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赔偿

  第28条规定的是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这个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有这么几点:

  第一,赔偿标准,是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第二,一次性赔偿的期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个赔偿的期限还是一次性赔偿。

  第三,被扶养人的范围,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比如说受害的时候他已经是胎儿了,还没有出生,如果出生以后,扶养人已经死亡了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了,这个时候要不要算这个应该算,但是我们这次司法解释当中没有提到。也就是说,造成伤害、造成残疾或者造成死亡的时候,被扶养人还是胎儿的,在他出生以后,他肯定是应该抚养的,这种情况应该不应该赔偿我认为,应该赔偿。

  第四,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范围。如果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就是扶养人应当扶养的那一部分,实际上这个赔偿赔偿的是什么呢就是实际上减少的那一部分。比如说,他还有母亲或者其他人扶养的,这一部分他不承担,他只赔偿受害人应当负担的那一部分。

  第五,就是赔偿总额的限制,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在这个司法解释当中规定的不是很准确,就是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和残疾者受伤前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这两个赔偿其实有一点重合。我们过去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赔偿的是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这个赔偿的数额很低,那么,这个时候,他受伤前扶养的人,也应当赔偿他的扶养来源的丧失,这个是对的。但是,我们现在这个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变了,变成了工资损失的赔偿了,对于这个赔偿其实已经包含进去了他受伤前扶养的那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比如说,他一年工资损失是一千元,这一千元有他自己用的,也有他扶养的那个人用的,你现在赔偿一千元就已经赔偿了他工资的损失,完了再去赔偿受害人受伤前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是不是多赔偿了一部分这个问题是需要斟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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