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江苏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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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0日02时36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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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江苏省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0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0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2944元 】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4357元 】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9118元 】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 6543元 】
职工年平均工资【40505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延伸阅读】
第三者责任险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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