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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的逃逸与被害人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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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人的逃逸与被害人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案件情况复杂,被害人的死亡可能直接由交通肇事的行为引起,也可能由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使得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所致,还有可能由其他原因导致。实践中必须分清致死的直接原因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不枉不纵。“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适用,必须以“逃逸”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为前提。如果被害人死亡结果是由行为人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行为人事后逃逸,对行为人只能适用交通肇事罪的第二量刑档次,即“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如果事后逃逸的行为人先前的交通肇事撞伤被害人后,即使立即救助也无法挽回被害人生命的,也不能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因为被害人的死亡仍由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直接导致,与逃逸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证实了行为人的逃逸与被害人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方能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

另外,我们还需要理清的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是谁是原先的被撞伤者还是肇事者在逃逸过程中撞死的其他人抑或两种情况都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对此学者意见不一:有的主张前者,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畏罪潜逃,致使被害人因流血过多或因延缓抢救时机而死亡/有的主张后者,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事实上发生了二次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还有人认为这里的“人”既包括先前肇事中的被撞伤者,也包括逃逸过程中致死的其他人/然而,《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可见,这里的“人”仅指先前肇事中的被撞伤者,不包括二次肇事的被害人。显然,《解释》的出台消解了对这一问题的纷争。笔者认为,《解释》的这一规定符合刑法的基本理论,它是直接根据因果关系的原理作出的。刑法上规定某种行为“致……”,原本就是指该行为直接引起了某种结果。具体到这里是指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前,被害人死亡在后,被害人的死亡是因为行为人的逃逸而得不到救助造成的直接结果,不是行为人二次交通肇事行为的结果,交通肇事后的二次肇事致人死亡的,成立的只可能是另一个交通肇事罪,而不是先前肇事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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