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无盔驾摩托惹车祸 身亡家人还需赔偿对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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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小青年许琬无证驾驶摩托车,过路口时超速行驶,与一辆行使中的机动车“亲吻”,导致两车损坏、许琬身亡。“白发人送黑发人”,眼泪未干的许琬父母亲,又被受损车主孙芳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由死者父母亲许荣、温婷赔偿孙芳车辆修理费、拖车费和停车费计人民币3122元。
年7月31日14时25分许,许琬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车牌号为鲁宁K55***的两轮燃油车辆,沿常德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北京西路路口,在黄灯状态下越过南侧停车线进入路口继续向北行驶,适逢孙芳驾驶私家小客车沿常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西路,路口遇绿灯左转弯向东行驶至事发地。许琬驾驶的摩托车车身前部与该私家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致使许琬倒地受伤,且两车损坏。后经及时赶来的120救护人员诊断,许琬已当场死亡。而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许琬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且在路口黄灯状态下未停车超越停车线,是导致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孙芳驾驶小客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据此,确认许琬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芳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年10月中旬,孙芳起诉到法院,以交警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要求许琬的父母亲许荣、温婷承担赔偿车辆修理等费用4460元的70%的责任。对此,许荣、温婷则认为起诉中的部分损失,数额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涉及孙芳的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依据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现孙芳要求许琬的父母亲许荣、温婷承担车辆修理费、拖车费和停车费的合理损失70%责任,法院予以确认,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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