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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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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的主管人员组成。

2、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3、劳动鉴定是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判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伤残程度的技术性工作,不属于行政行为。

4、劳动鉴定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干涉。

5、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回避和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6、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

7、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参见:关于印发《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1年2月9日

执行日期: 200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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