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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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办理程序:
1.申请人应在职工工伤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后,持上述资料到综合服务大厅二楼24-2窗口申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到二楼12号窗口按规定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其中:
①骨折内固定患者,应在内固定拆除后申请鉴定;
②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医疗期需超出1年者,应提前申请延长医疗期鉴定;
2.鉴定结论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延长30日;并电话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及时领取。联系电话:83865525
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1.《宁波市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四份,由申请人根据职工伤残程度如实填写;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一寸免冠照四张;
4.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其中:
1) 精神病患者应提供宁波市康宁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2) 职业病患者应提供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或鉴定证明书;
5.病历、各种化验单、特殊检查报告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根据不同伤残部位及职业病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如为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医教科公章:
1) 心脏病患者:近期动态心电图、心脏超声报告单;
2) 肝病患者:近期肝功能、凝血酶原时间及B超报告单;
3) 肾病患者:远、近期肾功能、尿常规化验单;
4) 血液病患者:远、近期血常规、骨髓穿刺病理报告单;
5) 肺部疾病患者:胸片及报告单、肺功能测定报告单;
6) 颅脑外伤患者:头颅X线、CT、MRI片及报告单;
7) 眼科疾病患者:近期的视力、矫正视力、视野检查资料;
8) 耳部疾病患者:耳诱发电位报告单;
9) 骨科患者:X线、CT、MRI片及报告单;
10) 如遇特殊疾病需提供特殊病历资料的,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解释说明后,请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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