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河南省劳社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柳祥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柳祥”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河南省劳社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驻马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劳动能力鉴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职工于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本文有30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河南省劳社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驻马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劳动能力鉴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职工于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当时已经有关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为工伤,但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提交被有关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为工伤的相关证明。


  二、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无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工伤证明。


  三、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进行鉴定,申请人无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鉴定结论中应注明鉴定性质为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四、属于本函一、三条情形的,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河南省劳社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jztg/32880.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