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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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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是由当地人民政府设立,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和有关人员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组织,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法律部门指导,其日常工作由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劳动鉴定委员会开展鉴定工作,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可以设立劳动鉴定检查中心开展鉴定工作;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工伤评残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医生应具有中级以上医学技术职称,并由该委员会发给聘书;劳动鉴定人员在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并实行回避制度。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并根据复查后的伤残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调整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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