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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提高 一级伤残人员津贴增2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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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2009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新标准】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203元,二级每月增加192元,三级每月增加181元,四级每月增加170元。五级和六级由用人单位在原伤残津贴的标准上,分别每月增加153元和145元。

  护理费月增68—114元

  【旧标准】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分别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新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1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8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月增68—91元

  【旧标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可按月领取抚恤金,配偶领取标准为职工死亡时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领取标准为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此基础上增加10%。

  【新标准】配偶领取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91元;其他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每月增加68元。

  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需在6月28日前到所在街道办理资格验证手续。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则由单位组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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