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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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工作的组织
长沙市辖区内和在长沙市参加工伤认定决定;
2、被鉴定人身份证明、一寸免冠照片;
3、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各种医学检查报告等资料;
4、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按规定填报的《长沙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通知申请人,向申请人说明。
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对决定受理的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1、对申请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登记;
2、确定鉴定时间和地点;
3、通知申请人、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到具有资格的医疗机构对被鉴定人进行伤残医疗技术鉴定;
4、根据被鉴定人数,随机抽取医疗卫生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5、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医疗技术鉴定意见和国家标准,作出被鉴定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6、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并受理之日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后,分别送达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7、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取湖南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并向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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