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器具与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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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负伤致残后,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残鉴定工伤人员伤残等级的同时,对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应予确定应当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出具《辅助器具配置意见书》交工伤人员和用人单位。
2、工伤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凭《辅助器具配置意见书》到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办理配置手续。商业保险公司应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选择本市有资质的假肢单位为辅助器具配置单位,并按照国产普及型标准确定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及使用年限,并书面通知工伤人员和用人单位。
3、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由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基金承担。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必要的陪护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参见:关于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负伤致残后辅助器具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39号)
发布日期: 2003年10月18日
执行日期: 2003年10月18日
护理费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三级的职工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等级,分别为每月590元、472元、354元。
安装假肢等补偿功能器具的标准
因工致残职工需安装假肢、镶牙和配置三轮车等补偿功能器具的,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购置、安装和维修费用按国产普及型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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