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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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参加劳动鉴定,首先向本单位劳动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鉴定的原因和本人病伤及医治情况,并提供与病伤情况有关的详细病历资料,主要资料包括:诊断证明书,住院、门诊病历,X光或CT片及报告书,化验单等材料。
2、企业劳动鉴定机构接到职工的伤病书面申请后,要审核职工提供的伤病资料是否真 实、齐全。不齐的,企业要协助做好资料的搜集工作。
3、企业要为资料真实、齐全的职工,认真逐项地填写《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序鉴定审批表》。对申请提前因病退休的职工,企业要对照因病鉴定的政策标准进行审核,诊断明确的,方可填写。
4、企业备齐劳动鉴定材料,上报主管单位劳资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劳动鉴定材料包括:《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序鉴定审批表》,职工伤病书面申请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阶段:
1、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对企业劳动鉴定机构上报的劳动鉴定材料进行初审,劳动鉴定材料不齐全的,应在30日内退回企业。
2、经初审劳动鉴定材料符合要求的,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安排有关医疗专家对伤病职工分科别进行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企业劳动鉴定机构要派专人按照劳鉴办指定的时间、地点负责组织安排职工到场鉴定。
3、专家做现场鉴定时,要向伤病职工或企业人员询问有关的伤病情,检查结束后,被鉴定人员要离开现场。专家在认真核对病伤职工的病历资料后,仔细填写医疗专家技术组诊断意见,形成医疗专家技术组鉴定意见。
4、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有关政策和标准,会同医疗专家讨论鉴定意见,形成劳动鉴定结论。
5、单位不同意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本人或其亲属可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鉴定结论通知阶段:
1、职工现场鉴定后的次月,企业劳动鉴定机构人员应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劳动鉴定结论。企业劳动鉴定机构人员应在领取劳动鉴定结论后的七日内将鉴定结论通知职工本人。
2、职工进行劳动鉴定后伤病情有发展的,再次申报劳动鉴定,应在壹年后按劳动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3、企业或职工个人对劳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后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申请复鉴,复鉴程序按照劳动鉴定程序执行。
4、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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