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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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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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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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