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凤祥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8日15时50分01秒
•
阅读人数: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凤祥”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本文有14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民法典规定如何选聘物业服务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jztg/32129.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