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八百条 【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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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8日08时14分0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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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条 【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的责任】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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