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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一条 【从物与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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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三十一条 【从物与合同解除】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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