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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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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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