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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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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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