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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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7日13时12分0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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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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