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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 【地役权对需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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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二条 【地役权对需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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