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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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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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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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