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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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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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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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