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赠与协议需要要交税吗?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分手后能要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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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赠与协议需要要交税吗?
1、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因此,直系亲属的股权赠与行为免税。
2、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印花税。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印花税。签订股权转让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为0.5%。所以,直系亲属在这一赠与过程中以股权面值为计税依据,按照0.5%。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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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接受赠与协议怎么办?
赠与协议对方不接受意味着赠与合同不成立,需重新协议拟定合同。
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它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要通过签订赠与合同或口头约定等形式来完成。同时,赠与合同本身属于单务合同,但不动产还是动产,需要受赠与人积极的行为,如动产交付和不动产办理转移登记都需要赠与人来配合和办理,否则,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所以,赠与是一种合意、双方的法律行为,它需要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分手后能要求返还吗?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与属于特殊的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并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真的要转移所有权,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这种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类似于我国《合同法》第190条、192条规定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但又不受《合同法》第190条、192条的调整。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受合同法的调整。恋爱中的男女,达成结婚的合意后,一方出于结婚目的的财物赠与,在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就不存在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综上,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财产赠与,分手后赠与方是可以主张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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