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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对环境污染提起民事诉讼?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与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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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对环境污染提起民事诉讼?

哪些人可以对环境污染提起民事诉讼?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与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必须 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此规定,一般的民事诉讼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提起;任何人不得对与自己无关的财产主 张权利。这种对起诉资格的限制是不能运用到环境民事诉讼中 的。因为环境要素是人类共享的公共财产,任何人都不可能对其 具有专屑权和排他权,因而也不可能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这样, 当有人污染破坏环境时,便无人可对致害行为提起诉讼,但环境 保护又和任何人都有关系。为解决这一矛盾,我国《环境保护 法》第6条明确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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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是与单项治理相对的概念。对象上说,它综合考虑大气、水体、土壤等各种环境要素,而不是着眼于其中某一个环境要素;目标上说,它综合考虑资源、经济、生态和人类健康等方面,而不是局限于其中某个单一目标。对于各种不同的环境污染问题应采取各种不同的综合防治措施。

  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遵循以下原则:

  1、技术和经济相结合。制定综合防治方案,除考虑技术上的先进性外,还必须考虑经济上的合理性。

  2、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在“防”的方面,着重加强环境规划和管理;在“治”的方面,着重考虑各种治理技术措施的综合运用。

  3、人工治理和自然净化相结合。为了节省环境治理费用,应充分利用自然净化能力。

  4、发展生产和保护环境相结合。生产部门应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加强资源管理,防止资源浪费,并通过改革工艺、综合利用,实行企业内部的环境综合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和处理量。

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与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哪些人可以对环境污染提起民事诉讼?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与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则反之。一般说来,被告对其免责事由的证明,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应属于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比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关于环境污染和产品责任中的免责事由的举证、高度危险作业中受害人故意的举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中的过错举证,均属于被告对己有利事实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并非举证责任倒置。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下,虽不以加害人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加害人可以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来免责,在此情况中加害人对利己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并未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因此不构成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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